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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500余噸洞庭湖砂上了“賊船” 武漢江漢區(qū)順藤摸瓜挖出非法采砂利益鏈

來源:檢察日報-法治新聞版 時間:2024-08-12 14:28: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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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們相互勾結,盯上湖南西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(qū)內的湖砂,一次被查后仍不知悔改,再次盜采后在運輸途中被當場抓獲。2023年11月,經(jīng)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(qū)檢察院提起公訴,法院一審以非法采礦罪判處被告人周某等7名團伙成員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,各并處11萬元至2萬元不等罰金。一審判決作出后,周某等5人提出上訴。日前,法院作出二審裁定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

武漢截獲洞庭湖砂


2020年底,周某與李某(另案處理)共同出資購買了一條由自卸駁船改裝的二層采砂船,打算在湖南西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(qū)的坡頭水域內盜采湖砂。


2021年4月,砂石中介程某與周某聯(lián)系,詢問其手中有沒有砂源。由于采砂船只有通過漲水后的河道才能進入坡頭水域采砂,周某便告知程某還需要再等等,自己可以搞到“正規(guī)手續(xù)”。就這樣,盡管明知坡頭水域為禁采區(qū)域,但在金錢的誘惑下,程某答應了與周某商談采砂事宜。周某還找來此前曾合作過采砂的劉某一起入伙。


經(jīng)過商談,周某、程某、劉某約定,由周某負責采砂并提供砂票;程某以每噸75元的價格收購后,尋找買主加價售出,賺取中間差價;劉某則負責聯(lián)系運輸船接駁轉運,每噸收取10元運費。


2021年5月8日至11日,周某雇用了船員,開始在坡頭水域盜采湖砂。連續(xù)幾天,船員們晝伏夜出,采砂從晚上10點開始,一直到次日凌晨才結束。由于大船進入坡頭水域極易擱淺,只能靠周某的小型采砂船少量多次往外運砂,采砂船裝滿后,劉某便會聯(lián)系運輸船接駁轉運。其中,魯某才擔任采砂船的船長,熊某負責操作吸砂泵,魯某良協(xié)助完成采砂,陳某主要負責做飯、采買、記錄采砂情況等事務。


據(jù)統(tǒng)計,劉某、卿某共同負責的“湘岳號”運輸船共接駁轉運2000余噸湖砂,剩余的3000余噸湖砂則由劉某聯(lián)系的另一艘船負責。隨后,這些湖砂均交由買家聯(lián)系的大型運輸船接貨。


據(jù)劉某供述,5月11日晚,程某將周某偽造的砂票交給該大型運輸船后,該船便啟航前往長江蕪湖段。次日晚7時許,滿載湖砂的運輸船駛過武漢二七長江大橋時,被知情群眾舉報,長江航運公安局武漢分局民警隨后將其當場查獲。


經(jīng)稱重,該船共運載湖砂5585噸,湖砂就近抵岸價格為每噸118元。根據(jù)船員供述及相應證據(jù),公安機關初步查明,該船所出示的砂石證明系偽造,所載湖砂系盜采。2021年5月12日,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偵查,程某、熊某、劉某等人陸續(xù)到案,周某于2023年1月16日在湖南岳陽落網(wǎng)。到案后,8人均對非法采砂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認。


引導偵查完善證據(jù)鎖鏈


2023年2月,江漢區(qū)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周某等批準逮捕,并引導偵查機關繼續(xù)偵查。


在審查案卷時,承辦檢察官發(fā)現(xiàn),周某并非第一次從事非法采砂活動。早在2021年3月,周某就與劉某、卿某合伙在坡頭水域盜采湖砂1350噸,湖南西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(qū)管理局對周某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。經(jīng)鑒定,該湖砂就近抵岸價格為每噸92元,價值共計12.4萬余元,已達到刑事立案標準。對此,承辦檢察官認為,湖南西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(qū)管理局未將周某移交司法機關處理,以罰代刑,放縱周某繼續(xù)進行非法采礦活動,相關人員的行為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。目前,該線索已被移送給湖南省監(jiān)察機關處理。


2023年4月,追加周某等人遺漏的犯罪事實后,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至江漢區(qū)檢察院審查起訴。在提審中,魯某才、熊某均辯稱自己未參與2021年5月的非法采砂活動,魯某才、魯某良、熊某均指認陳某為采砂船主要管事人員,與陳某本人供述相悖。


不同于以往辦理的長江水域非法采礦案,該案作案過程分成采砂、運砂、賣砂,涉案人員分工復雜。8名團伙成員參與了幾次非法采砂活動?每個人在這條非法采砂利益鏈條上的地位和作用如何?為查清案件事實真相,在審閱全部案件材料、核實現(xiàn)有證據(jù)后,承辦檢察官將該案退回補充偵查,引導公安機關提取魯某才、魯某良、熊某等人手機中的電子數(shù)據(jù),調取相關轉賬記錄,補充訊問周某及李某,并繼續(xù)尋找本案知情人員,進一步完善了證據(jù)。


當庭揭穿6人翻供謊言


2023年6月,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后再次將該案移送至江漢區(qū)檢察院審查起訴。經(jīng)審查,檢察機關認為,周某、程某、劉某、熊某、魯某良、魯某才、卿某等7人在明知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,伙同他人分工合作,在禁采區(qū)域盜采湖砂,情節(jié)特別嚴重,涉嫌非法采礦罪。陳某因在采砂船上主管做飯等雜務,并未直接參與采砂活動,犯罪情節(jié)輕微,且具有認罪認罰等情節(jié),檢察機關遂依法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。


2023年7月11日,江漢區(qū)檢察院以涉嫌非法采礦罪對周某等7人提起公訴,法院于同年10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該案。


“我們都是在合法采區(qū)采砂的”“當天我不在現(xiàn)場”“我沒有參與共謀”……在庭審中,除卿某之外,周某等6人均當庭翻供,對先前供述予以否認,堅稱自己并未從事非法采砂活動,拒不認罪認罰。


“如果是正規(guī)渠道采砂,為何要在深夜開采?多名證人均證實,從周某采砂船上接的砂為黑砂,而正規(guī)采區(qū)的砂一般為黃砂或白砂。此外,幾名被告人的手機電子數(shù)據(jù)顯示,其在作案時間段均有討論采砂事宜……”面對這一突發(fā)情況,公訴人沉著冷靜,逐一列舉質證進行有力反駁,在完整有力的證據(jù)面前,6名被告人均無從辯解。


法院審理后采納了檢察機關提出的全部量刑意見,以非法采礦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四年,并處罰金,因其于2022年7月犯偽造、買賣國家機關公文、印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,并處罰金1萬元,決定對其合并執(zhí)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11萬元;以非法采礦罪判處被告人程某、劉某等6人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,各并處罰金5萬元至2萬元不等。一審判決作出后,除程某、卿某外,周某等5人提出上訴。日前,法院作出二審裁定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(作者:周晶晶 邵恒媛?高鈺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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